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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24
为加大认证认可宣传,增强认证认可影响力,7月2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进基地”为主题的2023年湖南省有机产品认和绿色食品认证进基地活动在长沙有机谷顺利启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机构、部分涉农企业10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承办,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副总裁刘险锋出席。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处长胡新军表示,结合国家统一大市场政策要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不断探索监管新形式,加大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帮扶实干和高质量发展企业,希望各涉农企业做好有机产品认证和产品品牌质量建设。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服务,以有机产品认证和质量提升为抓手,助力企业解决质量认证问题,培育产品品牌;深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引导各有关技术机构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有机产品认证行业秩序,向市民供应放心可靠的有机产品;深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知识科普率,不断提升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知度和获得感。现场参观有机生产基地 现场通过学习有机产品视频、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获证企业分享、参观有机生产基地等方式让参会企业对有机产品认证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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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02
近日,方圆标志认证副总裁刘险锋和方圆湖南公司副总经理张治军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行前往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进行交流调研,就“标准•认证+”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会议由湖南省质标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孙华主持,党委书记、院长何丽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盛立新,党委委员、副院长陈晓珍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刘险锋副总裁和张治军副总经理共同介绍了方圆集团的业务发展,“六化三步”全链路服务区域品牌,特别是“标准•认证+”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应用工作。“标准•认证+”模式是将标准化和认证与其他领域的发展相结合,通过整合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企业和行业提供更全面、更多元的支持和服务。方圆希望能够与湖南省质标院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何丽娟院长对方圆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湖南省质标院的科研工作研究领域、科研成果、重点研究项目及成效。她指出,湖南省质标院一直致力于推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与方圆集团在标准化和认证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空间,希望能够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进步。      会上,双方就标准制定、认证服务、人员共享、一体化服务等方面的合作进行了充分交流,并积极寻求多方协作,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双方一致认为,通过深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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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08
7月26日-27日,方圆标志认证集团2023年年中全国分支机构经营班子工作会在山西忻州胜利召开。8月5日,方圆湖南公司及时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及专兼职审核员召开专门会议,学习传达宣贯集团会议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六化三步”重要发展理念。        会上,方圆湖南公司副总经理张治军受总经理刘险锋委托向参会人员传达了冀晓东董事长“传承卓越 奔向伟大”为主题的会议精神,方圆集团近些年深入推动理念创新、组织创新、模式创新,在解决自身发展问题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六化三步”发展理念并贯彻实施,取得的成果和绩效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强调要通过“标准•认证+”的应用,赋能品牌建设、产业提升,通过持续裂变创新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引擎。张治军副总经理号召方圆湖南公司全体员工要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深入理解“六化三步”内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落实到实践工作当中,一定要相信“相信”的力量,并总结了方圆湖南近几年的发展情况并明确了下半年工作重点和奋斗目标。新兴事业部总监李珊珊在会上分享了集团对“标准·认证+”、“六化三步”先进理念的成功应用,相信在运用落实“六化三步”先进理念后,湖南公司一定会突破瓶颈,再上一个新台阶,现场所有员工学习后都士气振奋,信心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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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27
9月20日,湖南省“绿色低碳助力园区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知识讲座”活动在长沙成功举行。此次活动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邮政管理局等相关厅局主办,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循环经济研究会、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承办。 此次活动邀请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等7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主题演讲。他们分别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解读、技术应用、实践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和分享,为现场观众带来了最前沿的知识和最具有实践性的经验。 此次活动采用线下授课线上视频&图片直播双联动模式,全省相关产业园区、企业代表400余人线下参会,2800余人线上参与,现场气氛热烈活跃,凸显了社会各界对绿色低碳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关注和热情。 通过学习和交流,不仅让参与者了解了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也从专家视角探讨了新的发展观点和绿色低碳实现路径方法,对于推动湖南省园区和企业实现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绿色低碳助力园区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知识讲座”是一次知识盛宴,也是一次实践经验的交流盛会。方圆CQM将继续发挥在绿色低碳领域的优势,为湖南省企业提供“绿色低碳发展一站式”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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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7
9月26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以“增强质量意识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全市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培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认证股长、各行业小微企业代表共60余人参加。省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处长胡新军,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青峰出席并讲话,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治军出席培训会。此次培训是益阳市2023年全国质量月诚信教育系列活动之一,结合“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服务认证体验周”等,旨在宣传质量认证系列主题,帮助提升企业管理者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充分发挥认证作为质量基础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益阳市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引领带动全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刘青峰介绍了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培训的背景,胡新军对益阳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并对下步工作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注册审核员甘爱玲详细介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知识,系统讲解了ISO9001标准的作用、效果和优秀案例。与会人员共同观看了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宣传科普视频,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刘青峰指出,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希望企业充分认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价值,牢固树立质量管理理念,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当好企业“店小二”,做好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日期: 2016-12-08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授权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2月29日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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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在我国的第47个“质量月”期间,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质量认证、传递信任、守护消费”主题,由CQM方圆湖南公司承办的2024年湖南省质量认证系列推介主题活动暨启动仪式在湖南永州万达广场成功举办。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李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处长胡新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一级调研员单衍忠、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总监曾智刚、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恢才、永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邓海波、湖南省各地市州市场监管系统各级领导、认证机构代表、大型商超代表及60余家优质农食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各界媒体朋友200余人参与了此次活动。此次活动分为9月20日上午的启动仪式、下午的交流座谈会和为期三天(9月20日-9月22日)的现场优质农食产品展销会。此次活动暨启动仪式由永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邓海波主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区长李辉对与会来宾致了欢迎辞。随后永州...
2024 - 09 - 16
2024年9月14日,CQM方圆湖南公司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前往位于长沙市的隆平水稻博物馆进行了一次以“走进水稻博物馆  感悟禾下乘凉梦”为主题的拓展活动。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实地参观和互动体验,增强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提升大家对农业知识的理解和兴趣。隆平水稻博物馆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第一个大型水稻博物馆,总建筑面积达1.8万平方米,分为陈列区、库藏、公共服务等五个展区。其中的陈列区主要展示中国水稻历史文化、水稻科技以及袁隆平与杂交水稻的故事。此外,博物馆还设有种植区和试验田,让参观者可以亲眼看到水稻的生长过程,并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解水稻的种植技术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信息。通过这次亲身体验,大家不仅感受到了大自然的宁静与美好,也更加理解了现代农业科技的力量。此次主题拓展活动不仅丰富了员工们的业余生活,促进了员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加强了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参观隆平水稻博物馆,大家...
2024 - 07 - 08
2024年7月8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磊、认证认可处处长彭娟、认证认可处副处长陈剑锋莅临CQM方圆湖南公司调研交流。方圆湖南公司总经理张治军及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座谈。交流会上,张治军总经理向肖磊副局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简要介绍了CQM方圆湖南公司的背景、发展历程、业务开展情况,重点介绍了集团“标准·认证+”理论和“六化三步”模式及其相关的服务案例。李珊珊总助重点作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相关政策解读,介绍了方圆集团在碳足迹领域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并在现场做了相关提问解答。肖磊副局长表示此次调研交流旨在探讨长沙认证市场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推动绿色产品、有机产品、高端服务等认证制度创新和服务加持;加快推进“双碳”领域认证体系及规则的建立与实施;研究纵深推进产品国际认证,配套服务长沙自贸片区进出口认证工作举措落地。CQM方圆湖南公司将积极以本次调研交流为契机,继续在集团“标准...
2024 - 04 - 28
4月27日,CQM方圆湖南公司2024年一季度审核员会议顺利召开。公司全体管理人员、专兼职审核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审核管理部对部门一季度审核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完成情况、审查审定意见等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场解读了2024年度审核员考核评价重点项目及注意事项。并对后续的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建议。      随后客服培训部、绿碳与产品部进行了重点业务推介。讲解了合规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ISO56005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二方审核、CMA/CNAS实验室、省/市长质量奖、能源管理体系、产品碳足迹等各个产品,从产品开发背景到获客到报价到服务流程到实施进行了详细讲解。     CQM方圆湖南公司总经理张治军为全体同事作了《“标准·认证+”理论和“六化三步”模式 助力区域品牌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培训,向大家介绍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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