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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6
2024年9月14日,CQM方圆湖南公司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前往位于长沙市的隆平水稻博物馆进行了一次以“走进水稻博物馆  感悟禾下乘凉梦”为主题的拓展活动。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实地参观和互动体验,增强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提升大家对农业知识的理解和兴趣。隆平水稻博物馆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第一个大型水稻博物馆,总建筑面积达1.8万平方米,分为陈列区、库藏、公共服务等五个展区。其中的陈列区主要展示中国水稻历史文化、水稻科技以及袁隆平与杂交水稻的故事。此外,博物馆还设有种植区和试验田,让参观者可以亲眼看到水稻的生长过程,并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解水稻的种植技术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信息。通过这次亲身体验,大家不仅感受到了大自然的宁静与美好,也更加理解了现代农业科技的力量。此次主题拓展活动不仅丰富了员工们的业余生活,促进了员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加强了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参观隆平水稻博物馆,大家对中国的水稻文化和农业科技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未来,我们将继续组织更多有意义的活动,以进一步提升员工素质和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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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16
5月13日,方圆湖南公司在长沙召开审核员专题会议,公司各层领导、管理人员、专职及兼职审核员7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方圆集团副总裁兼湖南公司总经理刘险锋以《守正创新 笃行致远》为题,向大家传达了集团品牌升级发布会及年度工作会议的精神,重申方圆持续健康发展的两个关键词“裂变创新”、“品牌势能”,要从方圆持续健康发展增长点出发,深切贯彻方圆持续健康发展的精髓要义。方圆湖南公司副总经理张治军为各位参会人员回顾了2022年度生产经营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讲述了2023年湖南公司发展的重要举措,以达到推动方圆湖南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随后,湖南公司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对各所分管的业务开展情况、年度经营目标及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了宣讲和阐述,希望大家通过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更好的促进各类型业务的开拓。最后审核管理部就一季度质量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审定审查重点内容通报、双随机监管检查、证书换版、2023年质量目标要求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也对审核员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议进一步传递了方圆专业、可靠、创新、国际化的品牌精神,方圆湖南公司将紧跟集团发展步伐,追求卓越,与集团发展同频共振,砥砺前行,共同推动社会生活品质高质量发展,用信任连接美好未来。          会后全体参会人员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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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30
各食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批准认可的具备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多项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同时也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培训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为全面提升全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两个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我省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9月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60号令)要求,结合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求,本着服务企业,助力全省食品生产高质量发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6月8日至9日举办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培训班。培训对象1、各食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2、其他有意向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等。培训内容1、《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2、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理解和作用;3、主要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解读;4、企业日常规范管理先进经验介绍;5、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问题答疑。培训时间及方式(一)培训时间:培训2天,2023年6月8日-6月9日,早9:00 -17:006月8日8:30报到。(二)培训方式及地点:本次培训为线上、线下同步培训,培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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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26
倒计时1天!     “标准·认证+”—GlobalG.A.P中国日论坛明日开启!6月27-28日,三亚海棠湾,期待与各位的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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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24
为加大认证认可宣传,增强认证认可影响力,7月2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进基地”为主题的2023年湖南省有机产品认和绿色食品认证进基地活动在长沙有机谷顺利启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机构、部分涉农企业10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承办,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副总裁刘险锋出席。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处长胡新军表示,结合国家统一大市场政策要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不断探索监管新形式,加大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帮扶实干和高质量发展企业,希望各涉农企业做好有机产品认证和产品品牌质量建设。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服务,以有机产品认证和质量提升为抓手,助力企业解决质量认证问题,培育产品品牌;深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引导各有关技术机构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有机产品认证行业秩序,向市民供应放心可靠的有机产品;深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知识科普率,不断提升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知度和获得感。现场参观有机生产基地 现场通过学习有机产品视频、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获证企业分享、参观有机生产基地等方式让参会企业对有机产品认证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日期: 2016-12-08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授权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2月29日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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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CQM方圆湖南公司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前往位于长沙市的隆平水稻博物馆进行了一次以“走进水稻博物馆  感悟禾下乘凉梦”为主题的拓展活动。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实地参观和互动体验,增强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提升大家对农业知识的理解和兴趣。隆平水稻博物馆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第一个大型水稻博物馆,总建筑面积达1.8万平方米,分为陈列区、库藏、公共服务等五个展区。其中的陈列区主要展示中国水稻历史文化、水稻科技以及袁隆平与杂交水稻的故事。此外,博物馆还设有种植区和试验田,让参观者可以亲眼看到水稻的生长过程,并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解水稻的种植技术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信息。通过这次亲身体验,大家不仅感受到了大自然的宁静与美好,也更加理解了现代农业科技的力量。此次主题拓展活动不仅丰富了员工们的业余生活,促进了员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加强了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参观隆平水稻博物馆,大家...
2024 - 07 - 08
2024年7月8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磊、认证认可处处长彭娟、认证认可处副处长陈剑锋莅临CQM方圆湖南公司调研交流。方圆湖南公司总经理张治军及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座谈。交流会上,张治军总经理向肖磊副局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简要介绍了CQM方圆湖南公司的背景、发展历程、业务开展情况,重点介绍了集团“标准·认证+”理论和“六化三步”模式及其相关的服务案例。李珊珊总助重点作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相关政策解读,介绍了方圆集团在碳足迹领域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并在现场做了相关提问解答。肖磊副局长表示此次调研交流旨在探讨长沙认证市场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推动绿色产品、有机产品、高端服务等认证制度创新和服务加持;加快推进“双碳”领域认证体系及规则的建立与实施;研究纵深推进产品国际认证,配套服务长沙自贸片区进出口认证工作举措落地。CQM方圆湖南公司将积极以本次调研交流为契机,继续在集团“标准...
2024 - 04 - 28
4月27日,CQM方圆湖南公司2024年一季度审核员会议顺利召开。公司全体管理人员、专兼职审核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审核管理部对部门一季度审核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完成情况、审查审定意见等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场解读了2024年度审核员考核评价重点项目及注意事项。并对后续的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建议。      随后客服培训部、绿碳与产品部进行了重点业务推介。讲解了合规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ISO56005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二方审核、CMA/CNAS实验室、省/市长质量奖、能源管理体系、产品碳足迹等各个产品,从产品开发背景到获客到报价到服务流程到实施进行了详细讲解。     CQM方圆湖南公司总经理张治军为全体同事作了《“标准·认证+”理论和“六化三步”模式 助力区域品牌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培训,向大家介绍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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