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联[2008]14号)以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雨政办发〔2006〕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区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减排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奖励企业(单位)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节能减排补助的资金。从2009年起,区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400万元,其中节能资金200万元,减排资金2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和COD、SO2减排量挂钩;其它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与标准。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市、区节能减排行动的重点单位,优先支持与区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责任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一)支持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包括中央空调节能技改、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二)支持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三)支持参加“百家企业(单位)节能减排行动”活动单位的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四)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五)支持创建长沙市节能示范典型和节能环保示范典型的单位和项目;
(六)支持在节能减排管理、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
(七)支持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能源替代工程的重点示范项目。
(八)支持列入长沙市重点污染减排任务的减排项目及列入区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减排项目;
(九)支持自愿关停、淘汰生产设备,有污染减排实绩的减排项目;
(十)支持其他通过开展限期治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中水回用、清洁能源替代、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等实现污染总量削减的减排项目。
(十一)支持节能减排评估体系建设、节能减排宣传、节能减排知识培训、节能减排考察与对外交流、节能减排展览等,资金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十二)其它需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报批
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工业经济局、区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的预算安排重点及节能减排任务指标,于每年7月前发布节能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 申报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有节能减排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做好各项申报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测审计报告;
(四)单位情况附件。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属于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向区工业经济局、区财政局申报;减排方面的项目向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申报。申报项目必须经各街道、乡、镇推荐。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工业经济局、区环保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当年的资金规模和评审意见,对列入项目资金奖励计划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下拨项目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区工业经济局、区环保局共同负责。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2、会同区工业经济局、区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直接支付原则下达项目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
(二)区工业经济局主要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节能方面的专项资金进行申报评审。
1、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
2、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3、组织专家评审;
4、对各街道、乡、镇、园区以及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计划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申报评审。
1、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2、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3、对各街道、乡、镇、园区以及重点污控企业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算;
4、负责对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区工业经济局和区环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拨付与财务处理。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但对获得省市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适当配套奖励,不须在区级申报而直接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工业经济局、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